广东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证件使用管理规定
(2022年12月19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办学许可证和开户许可证(以下简称“三证”)的使用与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是由广东省民政厅依法颁发的,确认学校民办非企业资格的法定凭证;《办学许可证》是学校取得办学资格的证明。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出租、出借、冒用、转让、伪造、变造、非法买卖学校“三证”。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证件包括正本和副本。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四条 学校的“三证”原件由学校财务处统一存放在财务处综合档案室保管,由专人统一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第五条 学校财务处应当对学校的“三证”原件进行妥善保管,防止被盗、遗失、毁损或涂污,保证其完整和洁净。
第六条 党政办公室应当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三证”的年检工作或更改工作,保证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七条 当学校的“三证”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时,党政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条 学校财务处应当如实做好“三证”原件借用、使用情况的登记情况。党政办公室负责“三证”复印件借用、使用情况的登记。
第三章 使用申请
第九条 学校的“三证”仅限适用于校内各单位或个人办理公车年审及保险、刻制公章、申报项目、承接招投标、签订合同或办理其他需要出示“三证”的事务。
第十条 需要使用学校“三证”原件的单位或个人,须在学校办公系统办理申请手续并提交本单位负责人审核,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后,同步抄送财务处,到财务处综合档案室领取。
第十一条 需要使用学校“三证”复印件的单位或个人,须在学校办公系统办理申请手续并提交本单位负责人审核,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后,同步抄送学校党政办公室主任,到党政办公室综合档案室领取。
第十二条 财务处对相关单位及个人提出的“三证”原件的使用申请进行认真审核,党政办公室对相关单位及个人提出的“三证”复印件的使用申请进行认真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并在办理的“三证”复印件上载明用途、有效期限;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