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2023年4月16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促进重大事项决策科学规范,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向上级、校属各单位(部门)向学校请示报告重大事项。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重大事项,是指超出本单位(部门)和领导干部自身职权范围,或者虽在自身职权范围内但关乎学校全局、影响较大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
第四条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遵循“事前请示、事中监督、事后汇报,实事求是、及时准确,逐级上报、分口办理”的原则。
第五条 请示报告工作一般应当按事权以组织名义进行,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党政负责人、校属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名义代表各单位(部门)请示报告。
第二章 请示报告主体
第六条 学校和校属各单位(部门)承担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对请示报告工作负总责。
第七条 校属各单位(部门)向学校请示报告重大事项遵循归口管理的原则,分党、政系统按规定向分管校领导报告。
第三章 请示报告事项
第八条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内容包括重大突发事件、重要工作事项、向上级部门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等。
(一)重大突发事件
1.涉及师生人身安全的突发事件,包括恐怖袭击、治安应急、师生失踪失联、学生集体冲突、意外人身伤害、交通事故等情况;
2.与学校或师生相关的刑事、治安案件;
3.实验室安全,水火电、气候、地质、建筑安全事件等;
4.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等);
5.网络安全以及与学校相关的重大突发舆情事件;
6.实习安全突发事件及有关重大舆情事件;
7.其它可能影响学校正常工作秩序及校园稳定、危害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重大情况。
(二)重要工作事项
1.重大成绩。获上级部门的表扬或嘉奖,师生员工获得的国际级、国家级奖项等;
2.重大活动。需校领导出席的重大活动;校属各单位(部门)组织的有校领导参加的外出学习交流活动;主办或承办的高级别学术会议、培训、讲座、学生活动、文体活动等;
3.重要来访。重要外事访问活动,重要来宾来访,校外媒体来校采访等;
4.涉及全校或多个单位(部门)工作,需要学校主要领导协调的;校领导普遍关注和需要班子成员关注的重大事项(不包含分管领导可以解决或只需分管领导掌握的事项);
5.重要工作落实情况。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党政联席会、各专题工作会等精神落实情况,学校领导确定并交办的重要工作进展情况;
6.其它重要工作事项。
(三)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1.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上报的有关事项;
2.学校需要上报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等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事项。
第九条 不必向学校请示或报告的事项:属于各单位(部门)自身职权范围内的日常工作,学校就有关问题已经作出明确批复、事后报告即可的事项等;以及具体事务性工作、没有实质性内容的表态和情况反映等,不必请示报告。
第四章 请示报告程序
第十条 学校向上级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遵循以下程序:向省委教育工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以党委名义进行;向省教育厅请示报告重大事项,以行政名义进行。党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由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或者传批审定,由党委书记签发;行政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由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或者传批审定,由校长签发。校属各单位(部门)不得以本单位(部门)的名义向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请示报告工作,所有向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的请示报告必须以学校党委或学校行政的名义行文,由党政办公室审核把关,经分管校领导同意,报校长、书记审批签发后上报。
第十一条 校属各单位(部门)向学校请示重大事项,必须事前请示,给学校和有关部门以充足研判和决策时间。情况紧急来不及请示必须临机处置的,要按照规定履职尽责,并及时进行后续请示报告。
第十二条 学校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工作事项的请示报告须遵循如下程序:
(一)各单位(部门)要严格做好重大突发事件的请示报告和应急处置工作,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在重大突发事件或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报告分管校领导,分管校领导根据情况向学校主要领导报告。请示报告方式可先电话口头报告,后补报文字报告。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进行初报,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进行续报。
(二)重要工作事项须按规定向分管校领导请示报告,重大活动、重要来访等事项还需向党政办公室、党委宣传部报告。
第十三条 提出请示应当阐明所请求事项及相关理由,坚持一事一报,杜绝多头报送,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第十四条 学校要加强对校属各单位(部门)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综合分析利用,对于有推广价值的典型经验做法,可以通过适当形式进行宣传;对于共性问题,应当予以重视并研究解决;对于有价值的意见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吸收、推动改进工作。
第五章 请示报告方式
第十五条 学校、校属各单位(部门)应根据重大事项类型和缓急程度采用口头、书面方式进行请示报告,上级有明确规定的,严格按照上级要求的方式执行。适宜简便进行的,可以采用口头方式。对于情况紧急或者重大事项处理尚处于初步酝酿阶段的,可以采用口头方式先行请示报告,后续再以书面方式补充请示报告。
第十六条 口头请示报告视情况采用电话、当面、会议等形式,应当做好记录和资料留存,确保有据可查。内容较为简单或者情况十分紧急的,可以采用电话方式;内容较为复杂或者情况敏感特殊的,原则上采用当面方式;内容较为正式或者涉及主体较多的,原则上采用会议方式。非紧急情况、重大事项处理处于相对成熟阶段或不适宜简便进行的请示报告,应当采用书面方式。
第六章 校内请示报告监督与追责
第十七条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中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办理情形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校属各单位(部门)对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纳入学校日常监督范围,作为履行工作职责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考核。
第十九条 校属各单位(部门)如出现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主体不适当、内容不准确、程序不规范、方式不合理等问题,学校将视情况予以提醒或通报。
第二十条 对于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擅自越权决定重大事项的;违反组织原则,该请示不请示,该报告不报告的;缺乏责任担当,推诿塞责、上交矛盾、消极作为的;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请示报告内容不真实、信息不准确等情况,学校将追究相关单位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