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务会议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完善学院治理结构,建立程序规范、尽责高效的决策机制和管理体系,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院务会议是学院讨论和决定教学科研、学生管理、人事财务、后勤保障等重要行政事务和行动的议事决策机构,是院长行使职权、履行义务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院务会议向董事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第四条 院务会议实行“议题在前、程序既定、平等讨论、求同存异、一议一决”的议事规则。
第二章 组成人员
第五条 院务会议的基本组成人员为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和院党委领导。院务会议根据议题邀请校董会代表参加会议。指定议题通知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六条 院长召集并主持院务会议。院长因特殊情况不能与会时,由院长指定的副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学院办公室主任为会议秘书。
第七条 院务会议原则上每周一上午召开,也可根据议题随时召开。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开会。会议成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参会时,须提前向学院办公室请假备案。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八条 院务会议主要讨论和决定以下事务和行动:
(一) 学院规章制度及其实施细则;
(二) 学院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及其实施方案;
(三) 院长工作报告和学院重要决定等文件;
(四) 学院经费预决算报告及审计报告;
(五) 学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
(六) 师资与管理队伍建设;
(七) 学生教育与管理;
(八) 招生与就业工作;
(九) 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 校董会委托或下达的重要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议题是院务会议的核心要素。议题提交可以是部门或者个人。议题必须是具体、明确、建设性、可操作性的方案(草案)或行动计划。
第十条 每一次院务会议设若干议题。当次会议议程和相关资料,由学院办公室或议题单位以适当形式提前分发给院务会议成员。
第十一条 院长(或院长授权人)遵照程序和规则主持院务会议。主持人有权:
1.决定发言人的顺序;
2.限定发言时间;
3.制止违反议事规则行为;
4.决定表决形式(投票、举手或计分制);
5.宣布决议。
第十二条 主持人应给予发言者平等的机会。议题提交单位(人)有优先发言权。意见相反者有权获得充分的发言时间,以确保议题充分讨论。
第十三条 发言者须明确表达对当前议题的主场,发言不得偏离当前待决的议题。只有在一个议题处理完毕后,才能进入下一个议题。主持人对跑题等言行应予以制止。
第十四条 讨论应就事论事,对事不对人,以当前议题为限。不得打断别人的发言,不得质疑他人动机、习惯和偏好,不得进行人身攻击。
第十五条 讨论分歧较大,缺乏论证和支撑要件的议题,暂缓表决,由议题提交单位(人)继续调研、咨询和取证。对分歧严重且需作出决策的议题,由院务会议作出决议呈报校董会决策。
第十六条 议题涉及保密,主持人须事先提醒并明确要求,参会人员必须严守保密纪律。院务会议内的讨论情况和个人意见,若无对外传达的决议要求,不得擅自泄露。
第十七条 议题内容涉及会议成员个人或亲属时,所涉及成员须回避。
第十八条 院务会议秘书记录和整理会议内容,根据需要编写《会议纪要》。院务会议《会议纪要》由院长签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