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2024年4月18日印发)
第一条 为推进科学管理、依法治校,进一步完善以《广东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为统领的学校现代大学制度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学校及学校授权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一定程序制定,对全校各单位、师生员工具有普遍约束力、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适用的办事规程、行为准则,包括“章程”“规定”“办法”“细则”等。“章程”是用以说明学校及校内组织宗旨、职责和规程等的根本性制度。“规定”是对某方面工作所做的带有约束性的行为规范。“办法”是某项工作具体实施的可操作性措施。“细则”是指为贯彻执行相关政策和实施学校有关规定、办法而制定的具体措施或补充规定。
第三条 学校及学校授权制定、修改和废止规章制度的活动,适用本办法。学校各单位内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等的制定、修改、解释和废止,以及对具体事项的通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制定、修改和废止规章制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最新政策要求,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遵循高等教育规律,贯彻学校总体工作思路,切实保障全校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规章制度应当内容明确、逻辑严密,文字表述准确规范,具有可操作性。对法律法规和其他规章制度已明确规定的内容,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六条 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主要包括立项、起草、审核、审定、签发、公布。
第七条 学校职能部门具体负责规章制度建设。涉及两个以上职能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可以联合起草规章制度,但需明确牵头单位及各自的工作职责。
第八条 起草单位应当就规章制度所涉主要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尤其要充分听取利益相关群体和服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充分征求其他单位的意见。起草单位与其他单位有不同意见的,应充分协商;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当在规章制度草案送审时说明情况。
第九条 规章制度应当由起草单位及参与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与规章制度说明等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审查,经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提请校长办公会审议。
第十条 规章制度应当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学校审议提出重大问题或需做大幅修改的,部门需论证、修改后再次按照规定程序提请审议。
第十二条 学校审议并原则通过的,起草单位根据学校审议意见对规章制度送审稿进行修改,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形成修正稿,根据校内公文印发程序,报学校党政办公室进行公文规范性审核后,上传钉钉“发文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审批,报请业务分管校领导签发。涉重大事项的规章制度,还须在钉钉“发文申请”经校长审批方可签发。
第十三条 除需依法保密的外,规章制度应当依法予以公开,接受师生员工和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规章制度由起草单位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规章制度起草单位应经常对相关规章制度进行清理,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调整情况,以及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申请进行相关规章制度的修改或废止。
第十六条 修改规章制度的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六条执行。
第十七条 规章制度部分条款修改和废止的,应即公布新的规章制度,新规章制度中应明确原规章制度的废止日期。
第十八条 对于“暂行”“试行”满两年规章制度,起草单位应及时修订公布施行正式文本,或予以废止;确需继续按“暂行”“试行”执行的,由起草单位说明情况,经学校审批后予以保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