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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处理暂行办法

2021年04月30日 10:14  点击:[]

                              广东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公文处理暂行办法

为建立规范化的公文处理制度,提高学院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公文是传达国家政策和上级指示,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和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做好公文处理工作,是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的重要环节。因此,学院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必须重视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条 我院公文处理工作由学院办公室归口管理,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 我院公文包括:上级机关和董事会来文,学院向上级机关和董事会的发文,学院向校内各单位的发文(如通知、通报、通告、规定、决定、纪要等),校内各单位向学校呈送的请示、报告等。

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必须遵守制度,明确职责,配合衔接,提高效率。

 

第二章 学院自制公文处理

第五条 我院公文种类主要包括:

(一)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的决策和安排。  

(二)通告

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

(三)通知

适用于发布规章,转发上级机关和董事会的文件;传达要求各职能部门办理、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事项。

(四)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

(五)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和董事会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答复上级机关和董事会的询问。

(六)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和董事会请求指示、批准。

(七)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部门请示事项。

(八)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九)办法

适用于依据有关规章制度,对某项决策或行动制定较为具体的规范及要求。

(十)函

适用于与校外同级单位或不相隶属单位之间商洽、询问或答复问题,向上级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十一)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六条 公文格式

(一)学院行政行文使用“广东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文件”红头发文纸,学院办公室行文使用“广东酒店管理学院办公室文件”红头发文纸,以学院名义向外发文(函)使用“广东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红头发文纸。发文一般由发文字号、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印章、发文时间、主题词、抄送机关等组成。

(二)发文字号由发文代字、年份、序号组成。学院公文字号有:广酒院〔 号,广酒院办〔 〕号,广酒院函〔 〕号,会议纪要〔 〕号。如无特殊需要,一般不再增加新的字号。

(三)公文标题应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核心内容,并准确标明文种。标题中除发布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使用标点符号。

(四)主送机关应写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在正文之前顶格排列。有些不便在正文之前列出发送机关的公文,如“决定”、“决议”、“会议纪要”等,主送机关可以写在公文末项。

(五)公文如有附件,应在正文之后印章位置之前注明附件名称和顺序号。附件首页左上角注明附件顺序号。附件一般应与主件装订在一起。如不能装订在一起,应在附件首页左上角注明文件发文字号。

(六)公文应加盖印章。印章要端正盖在发文日期上方,上不压正文,下压发文日期。印章和发文日期需与正文连接,不得使用在空白页。

(七)发文时间一般以会议通过或院领导签发日期为准。

第七条 行文规则

(一)院行政的主要行文关系:向上级主管部门和董事会报告、请示,向校外其它单位发函商洽、询问或答复问题,向院内各单位直接行文。

(二)院行政各部门的行文范畴:学院办公室可以代表学院对外行文,可以直接对院内各行政部门和教学单位行文,其他部门及单位不得以学院名义或自行对外行文;职能部门可以根据工作职能向院内制发所辖业务内的管理制度、会议纪要、工作通知、通报等,文件不加发文号,加盖部门印章;职能部门需加盖学校印章的重要业务文件,印发前须经主管院领导签批并报院办,按照行政发文程序和印章管理办法办理。

(三)向上级机关的行文,一般只能主送一个上级机关,如需报送其它相关的上级机关,用“抄送”形式。

(四)请示与报告要分开。请示一般应一文一事。除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请示或报告一般不主送领导个人。

第八条 公文办理

(一)学院发文程序

1.拟稿: 公文文稿由业务主办单位或相关单位起草。

2.会稿:文稿内容涉及其它部门的,拟稿单位应向相关单位会稿,并由相关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

3.核稿:院办负责文稿审核。

4.签发:由院办送领导签发;凡涉及多部门综合性公文,要经各相关院领导会签。

5.编号:领导签发后的文稿,由院办统一登记、编号。

6.校对:由拟稿单位校稿,院办负责末校。校对者应对照原文校对文字、标点符号、公文格式,确认无误后,方可付印。校对过程中,不得擅自更改原文。

7.发送:学院公文鉴印生效后,由院办负责发送。一般情况,除学院领导和业务主办单位发送纸质文件外,其他单位通过OA平台发送电子公文。

院内通知、通报可通过微信发工作群。院办和主办单位保留纸质文档。

(二)院内请示、报告签转程序

1.各单位给行政职能部门的请示、报告,可直接送达该部门负责人。

2.各单位给主管院领导的请示、报告,须经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直接呈送有关领导。

3.经领导签批后的请示、报告,由院办纳入下步周转程序并督办。即:根据主要领导意见,需经院务会议决定的,列入院务会议议程;需转其他院领导阅批的,及时呈送(阅批后,应再转送主管领导阅示);有明确批示的,以书面形式转职能部门或原请示、报告单位执行;在落实过程中,根据需要,给予协调及督办。    

(三)院内职能部门行文起草、签发程序

1.撰稿:要符合文书格式,表述准确,结构严谨,字词规范,言简意赅。

2.协调: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能部门领导要事先沟通协商,界定清晰,避免相互推诿,落实不力。

3.签审:涉及全院的文件,由职能部门起草,部门领导核签,相关部门会签,报院办送主管院领导签发,加盖学院印章。纯属职能部门的具体业务的文件,由职能部门负责人核签,加盖部门印章。

4.印发:文件的校对、印刷、发送由主办部门负责。

 

第三章 外来公文处理

第九条 外来公文的处理一般包括登记、注办、传递、签发、承办、催办、清理、立卷、归档等程序,外来公文处理由院办负责。

第十条 上级部门的来文、重要函件、密级文件均应编号登记。登记要及时,以防漏登、压误。

第十一条 所收公文由院办主任负责签注。根据其内容和院领导的分工,注明主送领导阅示;对需要办理的公文,要注明主办和协办单位;对有时限要求的公文,要注明办结时间。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要按照领导批办的意见,及时、准确地分发传送文件,一般应在当天内处理完毕,急件要随到随处理。

第十三条 凡登记在册的文件在传递交接时,要履行签收手续,签收字迹要清晰、易识,要写姓名和收到时间,一般件注收到月、日,急件注收到时。

第十四条 阅文速度要快。送院领导或职能部门负责人阅示的文件,一般应在当天阅毕;急件随到随阅,严防压误。密级文件必须在办公室阅办。借阅文件必须办理借阅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负责承办的单位要按照批办意见和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办理完毕后,应注明办理情况,送院办归档备查。若确定的承办单位不当,或因情况特殊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办完,须及时报告院办。

第十六条 凡上级机关交办的文件或其它需办理的重要文件,由院办负责检查、督办,凡因不负责任、办理拖拉、互相推诿而延误办理时限的,将追究承办单位及承办人责任。

第十七条 院办对所保管的文件定期清理、清退。秘密文件一般半个月清理一次,其他文件一般三个月清理一次。如发现有文件遗失,应查实文件遗失的环节,并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

第十八条 上级部门的公文,除绝密件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根据需要,经院办批准,可以翻印、复制。

第四章 公文的立卷、归档

第十九条 外来公文和学院自制公文的立卷、归档,必须执行《广东酒店管理学院档案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章,实行院办归口负责、分类立卷归档、档案室集中管理的制度。

第二十条 各职能部门要指定工作人员负责本部门公文的整理、立卷。

第二十一条 立卷的内容包括上级机关的文件及办理结果,校内公文的定稿、正本(包括附件)以及上级对请示、报告的批复。立卷要保证资料齐全、完整,正确反映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查找和利用。案卷中的文件排列,要按文件形成的时间顺序,逐件编上页号,填写卷内目录,并由立卷人在卷内备考表上签字。抄写卷内目录应使用钢笔或毛笔,使用黑色墨水。

第二十二条 立好的案卷应每年定期向院综合档案室移交。个人和职能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应归档的文件。

第二十三条 没有存档价值和存查必要的文件,经过鉴别之后,由院办批准,可定期销毁。销毁文件要逐件进行登记,登记册送综合档案室保存。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 公文制发规定(试行)

为切实体现公文的权威性、规范性和工具性,现根据国家机关有关标准规范和我校实际,对学校公文的制发作如下规定:

一、拟稿分工

(一)转发上级机关文件,由学院办公室起草按语,办理转发。

(二)以学校名义向上级机关呈送的专项报告、请示,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代拟文件稿,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院办发文呈送。

(三)部署落实上级专项工作精神,需以学校名义制发文件的,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代拟文件稿,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院办发文。

(四)需以学校名义发至全校的专项管理制度、工作意见、决定、通知等文件,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代拟文件稿,院领导会签后,院办发文。

二、拟稿标准  

(一)文稿内容要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与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相一致,与学校有关政策、制度相衔接。要求和措施要明确具体,有可操作性。

(二)情况确实,观点鲜明,表述准确,条理清晰,字词规范,标点正确,切实可行,篇幅力求简短。

(三)人名、地名、数字、引文要准确。引用公文应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注明中文含义。时间应写具体的年月日。

(四)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词、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均应使用阿拉伯数字;要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五)用词要准确、规范。使用简称时,应先用全称,并加以说明。不写不规范的字。

(六)公文中表示结构层次的序数写法一般为:第一层用一、二、三、……;第二层用(一)(二)(三)……;第三层用1.2.3.……;第四层用(1)(2)(3)……;第五层用①②③……。

三、成文审核

(一)草拟稿经主办单位第一负责人审阅后,送主管院领导审阅,主办单位填写发文稿纸(见附件),将文稿打印附后,同时将电子文档发至院办邮箱,院办主任复审并签署意见。

(二)审核的重点:是否需要行文,文件内容是否符合政策法规,是否符合学校章程和实际;行文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是否与有关部门协商和会签;文字表述、文种使用、公文格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各部门以学校名义代拟的文稿,如果不符合行文规定,院办应及时与拟文单位联系修改或退拟文单位重写;对文稿作重要改动的,要向拟稿部门说明改动原因;对不宜以学校名义印发的文件,院办提出不予办理的明确意见,并答复或退回有关部门。

四、送审和送签

(一)院办对报请院领导签发的文件,根据内容和来文单位要求,决定呈送范围;以学校名义发出的文件,由院办二次核校后,报学校分管领导签发,如有附件,应随文件正文一起送校领导签发;涉及重大事项的,提交院务会议审议或报董事会研究审批。

(二)以院办名义发出的文件,由院办主任审批;涉及重大事项的,报院长审定签发。

(三)《院务会议纪要》由院办整理编写,院办主任审核后,报院长签发。

五、登记文号

院领导签发后的文稿,由院办统一登记、编号、印发。

六、校对印刷  

付印前,由拟稿单位负责校稿工作,院办实行末校把关,审校确认无误后,方可付印。校对过程中,不得擅自更改原文。

七、装订分发

公文鉴印生效后,由院办负责纸质文件的装订分发和电子公文的制作发送。要按照文件标明范围进行分发,发送院领导的,直接送到领导办公室;发至各中层部门的,一般通过电子公文发至相关单位;对主送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要根据文件的轻重缓急确定速递或派专人报送。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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